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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 最高罚5万

时间:2007-11-20 11:21:44   来源:西安人才网   点击量:  字体:   
    今年3月1日,《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颁布实施,为了保证《条例》的顺利执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草拟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个配套办法,分别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娶个贷发放及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条例》做进一步补充,使得《条例》更具操作性。目前,西安市人大正在对四个配套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审议,待审批后不久将正式公布实施。

关于缴存

缴不缴存公积金以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为依据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主要针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转移、封存、变更、注销、计息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手续和程序做了规定,重点解决了《条例》中虽已提到但未具体明确的一些问题。

《条例》第13条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从而扩大了缴存者范围,也扩大了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人能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好处。《缴存管理办法》分别从缴存对象的界定、开户登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列支渠道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21条规定,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对缴存对象未做具体界定,使日常业务工作中常常遇到的下岗人员和退养、病养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无法解决。《缴存管理办法》重点对在职职工范围做了规定,明确了单位给职工缴不缴存住房公积金,主要以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为依据,同时规定了单位因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改制或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关于提取

家庭生活困难者提取公积金将有程度界定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主要对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额度、次数、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做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24条规定,享受低保的、因病或遇到突发事件的和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第25条规定,职工购、建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提取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住房公积金,由此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根据《条例》的规定将提取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如家庭生活困难的程度界定、病情的分类界定等,并从须留存余额、提取次数、账户注销等方面做了规定,使操作更加简便、明了。另外,《提取管理办法》也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渠道。

关于个贷

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才可申请个贷

《西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主要对贷款对象、条件、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的对象是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职工,只有在住房消费方面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主要参照商业性个人住房的贷款要求,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个贷管理办法》在贷款年限方面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各类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二是借款人的最长贷款期限一般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限。但考虑到部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贷款期限如不到5年,还款压力较大,因此,对这部分职工的还款期限延长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的5年。

《个贷管理办法》还对《条例》中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一条,进一步明确责任,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贷款手续应在7个工作日办结,为职工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关于行政执法

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重点对管理中心履行执法职责范围进行了界定,具体规定了对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检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组织听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5种具体职责,为维护职工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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