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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三方面要注意

时间:2018/6/15 17:30:49   来源: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点击量:  字体:   

  六月又进入了一年一度的毕业季。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前,一般会按照学校要求签订一份被称为三方协议的文件,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那么,三方协议到底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违反三方协议应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签订三方协议时又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房山法院的法官怎么说。

  案例1三方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

  2015年11月22日,某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与毕业生王小强、北京某高校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2015年12月3日王小强即在某公司实习,2016年2月15日,王小强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3月9日出院,其间,由某公司承担治疗费用并派人进行陪护。王小强出院后,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9月10日,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9月26日,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认为王小强依《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主张其与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某公司与王小强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如果因三方协议发生争议,不能适应劳动合同法调整处理。王小强依三方协议认为其与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王小强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属于在校大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在此期间,王小强还属于在校学生,接受学校的教学管理。某公司虽在王小强实习期间给其发放劳动报酬,但因王小强并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形成的应为劳务关系,而非王小强所主张的劳动关系。

  案例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方协议”须承担违约责任

  陈小军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16年5月与某公司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2016年7月1日陈小军正式到公司报到,协议中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然而,等到即将报到的时候,该公司通知陈小军因公司业务不景气,已经取消了陈小军所应聘的岗位,希望解除就业协议。陈小军认为自己因为签订了“三方协议”,就没有再去找其他工作,如今公司违约让他失去了其他的就业机会,陈小军希望该公司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最终,双方因为协商不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该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法院最终判令该公司支付陈小军违约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的民法规定,只要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双方之间基于自愿达成的约定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因此三方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仍具有约定的法律效力。作为民事合同,三方协议虽并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却可以适用合同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违反三方协议的约定,陈小军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提供约定的工作岗位,也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例3毕业生因另择业解除“三方协议”须交纳违约金

  李小华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16年6月与某企业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协议后努力准备公务员考试,后来李小华被北京市某区机关录取。于是李小华决定与原先签订了就业协议书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李小华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5000元的违约金,李小华认为就业协议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而且如今就业竞争激烈,毕业生就业难,在公务员考试之前毕业生为了能有一份保底的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也是形势所迫,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后该公司将李小华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000元。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李小华支付该公司违约金3000元后,解除就业协议书。

  法官说法

  三方协议本质上是法律上的合同,是不同于劳动合同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协议条款是各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内容就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毕业生,一旦违反,都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三方协议时应考虑清楚,一旦双方签字盖章后,就业协议书便有了法律效力。

  案例中李小华认为三方协议不是正式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观点是错误的。虽然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但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预见自己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自己的行为违反了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示

  注意三个方面

  签好三方协议

  法官提示毕业生们,三方协议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违反约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一定要严谨严肃。不要因为其不属于劳动合同就草率行事,不计后果。

  一、遵守签约流程做到胸有成竹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一般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首先由大学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再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这个顺序很重要,学生一定要等用人单位填写完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完后就直接到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万一用人单位承诺内容有变,就可能发生纠纷。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二、把握签约细节切忌马虎大意

  签订三方协议时,要认真核对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一字之差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效。要明确试用期时限,通常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1年。如果在三方协议中已经约定了试用期,那么正式签订合同时若用人单位还约定试用期的话,两个试用期加起来不得超过6个月,超出部分无效。要格外注意明确违约金数额,通常公司在签约时会主动提出违约金的金额,然后写到三方协议的备注栏里,毕业生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三、利用备注约定积极正确维权

  现行的三方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工资、奖金、补贴、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备注清楚,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毕业生提供约定的岗位及相关福利,毕业生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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