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女职工三期待遇如何发放?
A、孕期不得从事怎么样的劳动,哺乳期呢?
答:孕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B、能否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加班或上夜班,哺乳期呢?
答:不得安排孕妇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也就是不得安排加班)。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上夜班。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
C、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答:算做劳动时间。
D、对孕期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E、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有何待遇?
答: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上夜班。
F、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发放?
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G、女职工哺乳可以请假吗?
答: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女职工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工资。
H、若产假期满,女职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能否按病假处理?
答: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I、哺乳期的授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J、哺乳假是否可以延长?
答: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孔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k、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女职工发现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经怀孕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有的用人单位会以女职工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未告知其已经怀孕的事实,并且离职手续已经办好为由,拒绝女职工的请求。
虽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不知道女职工已经怀孕的事实,但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已经存在着怀孕的事实,由于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告知其已经怀孕的事实来进行抗辩不应得到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到哺乳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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