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理由吗?
说起试用期,对于职场中人来说,谁都不陌生。有人认为,既然是“试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谁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什么理由。而事实上,因为试用期是计入到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就必须需要一个充分的理由了。否则,一不小心就会违背法律规定,要么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要么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须按法律规定设定试用期
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总期限之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除了试用期的特殊规定以外,发生其他情况,仍然适用劳动合同期间的普遍性规定。
为避免有些企业滥用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将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分别做了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电子公司与刘某约定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相一致。
此外,关于试用期的次数,法律也作了严格限定。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或者借口对员工多次“试用”。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当然,对于续订的劳动合同,也不得再重新约定试用期。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为更直观显示出试用期的设定规则,可见下表所示:

试用期内可以辞退劳动者的“法定事由”
如前文所述,试用期必须依法设定。在此前提下,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还需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劳动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或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除应具备上述法定辞退劳动者的情形外,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然如果用人单位采用口头形式,则在日后还很可能存在一个证明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况至第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在第七、八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则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其必具有上述理由之一,否则,在其他情况下,是不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2007年3月份,罗小姐应聘到一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2个月。上班后才知道该公司经常要工人加班,有时候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星期天也不让休息。今年4月16日晚上加班时,罗因头痛感到身体不适,在车间凳子上小睡了一会,被车间管理人员发现,罗按规定作了书面检讨。4月22日下午,车间管理人员又通知加班,罗某拒绝了加班,与车间管理人员发生口角。4月24日该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指示为由将罗辞退。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在试用期内辞退罗小姐,其理由是罗小姐拒绝加班,是不符合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的。这是因为,加班并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罗小姐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当然,劳动者也不是对用人单位所有的加班要求都是可以拒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