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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李金华审计长为谁开脱?

时间:2007-6-13 13:03:07 字体:   

李金华简介
 
出生年月:1943年7月

籍贯:江苏

所在公司:审计署

职位:党组书记

毕业院校: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经历
 
    李金华,1943年7月生于江苏如东,196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6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高级审计师。1966年任西北财经学院教员; 1971年起历任航空工业部572厂会计员、财务组长、车间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厂政治部副主任;1980年任航空工业部572厂党委副书记。  

  3月11日,李金华在列席人大会议的第三次全体会议时,回答今年是否将加大对审计出问题的官员的处理力度这一问题时说:“审计本身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法律怎么规定的,审计应该按照法律来确定纠正和惩罚,我们总的原则还是依法办事。但是还是应该看到,有些问题,是属于个人的渎职、失职,甚至涉及到个人的经济犯罪;但有些问题属于管理的制度不太完善,就很难追究责任,而是完善规章制度的问题。所以各种问题要区别看待,不能说审计出问题以后都要追究某个人的责任,有很多问题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这样的问题就要求完善制度。所以我觉得要实事求是,要区别对待,不能有问题都要处理一批人。”(2007年03月12日国际在线)

  对于“有很多问题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这样的问题就要求完善制度”这一点我是赞同的,而前提是,谁负责的,从哪儿出的问题总要有个来龙去脉,这一点绝对是需要现有法律解决的,而且该怎么解决就靠法律去办,法律人该是最好的衡量与裁判工具。而李审计长的意思是,既然有审计出问题的,那不能只愿某些个人的原因,而是管理规章制度漏洞所导致的结果,依次推断,也就是说,并非一审计出问题,就要某些领导、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领导承担相应的责任,那样就有冤枉个人、处理不公、作为替罪羊的嫌疑。李署长在这段讲话中也谈到这么一个问题,“审计本身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法律怎么规定的,审计应该按照法律来确定纠正和惩罚,我们总的原则还是依法办事。”既然是依照法律办事,那么审计的结果一定是公正公平客观的情况下而审计出问题,怎么能这面审计出,而另一面却“不能有问题都要处理一批人”,这中间显然违背了些什么东西吧?更为何说“我们总的原则还是依法办事”?难道还有例外不成,这些显然都是我所不能理解的东西。

  在我看来,李金华审计长忽视了一个因素,那就是没有把法制社会的法律问题摆在其他问题的第一位。只要我们不是在法律上出现漏洞和问题,而只简单的属于管理规章制度漏洞和人为问题,那么就要依法办事。而不是李审计长所言,那是管理出现问题,规章制度不完善,就看成法律的漏洞而不追究责任。把人为管理、规章制度的漏洞与法律法规相混淆了,相等同了。举个例子,某政府部门或者单位,资金流失,或者挪作它用,这也属于管理程序出问题了吧?这个责任需要不需要有人出来承担?

  不能否认,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成果,富裕的程度逐渐提升,人们对于官员贪污几千块钱,甚至几万块钱,公款吃顿大餐,私自安排几个自己的亲人朋友担任些职务,进入某些部门工作,不再大惊小怪,而是连年的公款消费数目、贪污额度、腐败深度逐渐攀升却让我们在腐败的数字下,一升再升,我们处理各县级干部已经不再惊讶于稀奇了,我们现在新闻报道中挖出的那些巨贪大贪们也时不时地走入人们的视野,顺理成章,我们也确实见怪不怪,惊而不惊了,这是为什么?我们几乎到了法律“宽容”的年代。

  总起来说,既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问题出现,那么就要有人承担责任。而我们既然能在法律的天平上“对号入座”,那么理所当然地要追究责任人。管理漏洞想当然地属于人为因素,作为法制社会,只要从法律上查出毛病和问题,就要绝不手软的处理那些负责人和责任人。然而李审计长的意思在“例外”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必要就一定要处理一批人,这是我绝对不能理解的。这显然违背了法制社会的治国理念,与法律相抵触相违背,而一个政治体制的安定繁荣与否,与一个国家的法制文明息息相关,而绝非寻找客观理由为人治行为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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