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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加班费也要保存证据 巨额加班费纠纷频发

时间:2008-8-12 12:56:03   来源:西安人才热线  字体:   
    南京市一位市民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提出4年多加班费累计27万元,要求企业补偿。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遂诉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

  记者从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部门均了解到,近期,劳动者与企业终止或提前中断劳动关系后,争议最大的就是追要加班费,且数额巨大的不少。如有位劳动者在解除合同后,对企业的多项诉求中,包括加班费,追讨的款额相加已近百万元。昨天,记者听到一件关于加班费的投诉。某女士在一家酒店当客房副经理,最近酒店经营不景气,将“停业装修”,所有员工均解除劳动关系。这位副经理得到了企业9000多元的经济补偿。但她提出,她一年半合同期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1小时,企业应补偿其“加班加点”工资约4万多元。

  对此,劳动监察部门人士认为,首先,除企业举证外,劳动者追讨加班加点工资也要“举证”,如考勤表,申请加班加点的制度程序和报批手续等资料。有的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在考勤表上有反映,但并不等于加了一天班,还要看6天工作日中他每日工作多少小时;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的约定等。一周累计工作40小时以上部分,才算加班加点。

  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时还应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关于追溯期的规定,如追讨工资,期限为一年,即双方就工资发生纠纷时,追讨工资、加班费,应为一年的工资或加班费,并不是累积追讨二三年、五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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