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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能否胜任由谁定?

时间:2008-5-21 9:03:26   来源:西安人才热线   点击量:  字体:   
    今年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中部分争议性较大的条款,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 

    “草案”甫出,随即成为社会各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草案”是对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也有声音说,“草案”是对《劳动合同法》向劳方利益倾斜的一种匡正,尤其是关于14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的相关条款,认为“草案”已经实质性地“取消”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废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裁量权给了资方。 

    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联合新浪网于近日开展了一项调查(1487人参加)。结果显示,对于“草案”的出台,70.9%的人认为是有必要的,45.9%的人认为这是对《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新出的14条就是一个历史的妥协和投降” 

    “''草案''的出台更多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完善。”中国劳动争议网北京总部原总经理石蕾这样认为,“法律出台首先是一种思路,具有一定的框架性,在真正执行的过程中,更多地应该用实施细则来指导完善。”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不足和不明确的地方,所以我们才需要有法律解释或者再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欣荣告诉记者。 

    然而,在调查中却发现,42.9%的人认为“草案”的出台是政府对资方做出的让步,用以平衡资方汹涌表达的压力和抵触,39.5%的人认为是政府对劳资双方利益的一种平衡政策,同时,认为“草案”会让《劳动合同法》允诺的劳工权益又回到原点的占31.7%。 

    调查中,一位网友说,“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天平上,最终还是倾斜到资方一边,前一段时间的一点欣慰也荡然无存。新出的14条就是一个历史的妥协和投降。” 

    刘欣荣认为,“立法者出台''草案''的目的,就是为了征求社会各界的不同声音和利益诉求,存在争议的地方可以讨论修改完善,这样才能使《劳动合同法》更具体化,操作性和实施性更强。”他同时强调,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飞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极易产生各方利益的冲突,因此,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才能使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 

    “一定要提前明确工作岗位资格的标准”

    “草案”第二十八条中提出14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其中第九款指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条款引发诸多争议。调查结果显示,46.1%的人认同“部分条款界定不清,存在弹性,使企业''有空可钻''”,43.1%的人选择“基本上把''废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裁量权给了资方”,37.4%的人认为“部分条款不够人性化,没有充分考虑劳方的具体状况”。 

    “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能否胜任工作由谁裁定?如果本人觉得可以胜任但公司觉得他不胜任,是不是照样炒人?”一位被访者提出质疑。

    这种“弹性”会成为资方任意裁员的“上方宝剑”吗?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企业必须要向员工明确岗位资格要求、绩效考核标准等相关规定,并且该规定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同意方能生效。”在石蕾看来,解决“弹性”的关键在于,劳动者一定要提前明确用人单位岗位资格要求的内容,只有用双方都认可的胜任标准来衡量,才能有效地减少和杜绝企业“有空可钻”的机会。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肖鸣政认为,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一定要提前界定工作岗位资格的标准。如果在招聘广告和报人才市场批准的文件中界定清楚,那么这个“弹性”就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虽然存在争议,但是在调查中,当问及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看法时,有44.0%的人选择“消除了员工的后顾之忧,能够使其更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41.9%的人选择“消除了短期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痼疾”,认为“有利于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长期劳动合同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占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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