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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时间:2018/6/27 16:21:53   点击量:  字体:   

  资本主义国家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在采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近年来我市劳务派遣市场比较活跃,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共有918家(含分公司26户)劳务派遣单位获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其中实际开展业务的单位500余家,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约11万人、用工单位4000余家。

  2015年人社局下发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发﹙2015﹚7号,暂行办法有效期于今年6月30日届满,结合三年来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建议,人社局重新起草了《管理办法》,吸收了暂行办法对经营劳务派遣许可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监督管理,以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成熟规定,并对管理权限划分、许可变更程序、分公司管理以及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市场和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月1日起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

  《管理办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事项的衔接工作。根据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畴,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自7月1日起,人社部门不再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事项,改为通过商事登记审批信息互联共享平台认领公司信息,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项“实招”进一步加强批后监管

  《管理办法》吸收暂行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许可证摆放、用工台帐、档案管理、劳务费科目、用工备案、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方面要求,增加对劳务派遣单位加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公示的内容,及时公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资质和从业状态。

  增加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的处理,如对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并实行重点监管,切实解决实践中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拒绝参加年度核验以及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的行为。

  部门联动杜绝抽逃注册资本、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从宏观层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数据比对、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提出要求,并对存在涉嫌抽逃注册资本、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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