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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上浮 高额保险承担困难

时间:2016-12-9 14:48:01   点击量:  字体:   

  《经济日报》的记者梳理,全国已有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执行新的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各地对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上一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但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成分,因此并不能真实的反应出社会群体平均工资的收入。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当的降低社会保险费。除了每年持续上调的缴费基数外,我国企业职工的社保缴费率一直居高不下。目前,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社保缴费比例,企业为29.8%,其中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1%、生育0.8%,个人累计已达到11%,合计超过个人工资的40%,在国际上属于偏高水平。

  我国五险一金比例偏高,一方面,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了部分人员没有缴费或缴费积累不足,但按规定仍可享受社保待遇,为此社会保险基金需要承担巨额的“改革成本”以做支撑运行;另一方面,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速、社保基金投资运营空间有限等问题,也使社会保险费率需要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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