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薪酬上法庭 劳动权益被保护
2016年8月2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判决扶沟县某某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黄某甲工资款20000元人民币。
2013年3月1日,黄某甲与扶沟县某某制衣有限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至,工资按月计算,工资标准为每月2000元,工作内容为帐务处理,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扶沟县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欠黄某甲工资共计20000元(2013年12月---2014年5月计工资12000元,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工资计8000元)。两个欠条均有扶沟县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单位公章,法人代表郭某乙签字。
扶沟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甲与扶沟县某某制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黄某甲为扶沟县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提供了帐务劳动,扶沟县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必须支付给黄某甲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工资)有扶沟县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为证,其应当支付给黄某甲工资款20000元。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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