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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曾有规定 目前并无强制政策

时间:2016-8-22 11:51:41   点击量:  字体:   

  原标题:“痛经假”曾有规定 目前并无强制政策

  女性职工们,听说过“痛经假”吗?

  近日,宁夏将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专门明确了“痛经假”最长可休二至三天。这使得“痛经假”再度进入公众视线。有媒体报道,四川、浙江、山西等十余省份在地方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那么四川有无“痛经假”的相关规定呢?

  记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四川省曾出台过《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在这一《办法》中,第十一条专门就女性职工经期劳动提出了详细的保护规定,女性除了在经期有高强度体力劳动、冷水、野外等多类工作限制。“从事下列工作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安排其他工作;不能调离的,应给予2天公假。四川省总工会女工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一《办法》的出台依据,是贯彻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随着2012年国务院公布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988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从那时起,四川省开始实施国务院的《特别规定》,但至今尚未出台本省的补充条例或配套办法。尽管规定中,女职工被要求在经期不得从事冷水、低温、高处等作业,但并没有提到可以休假。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四川省1997年出台的《办法》,随着中央指导文件的废止而废止;但由于四川省又尚未根据新的中央文件拟定新规定,所以有关“经期假”的条款,企业执行与否可自行决定,已无强制。事实上,“在我们平时工作中,很少遇到企业专门为员工提出‘经期假’制度”,该负责人称,大多数女性生理期不适都以病假的形式解决了,通常企业也不会为难生理期不适的职工强留在岗位上。她表示,工会也甚少收到女性职工在这一方面的投诉。

  当然,这不代表今后四川就不会再有这一方面的规定。该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特别规定》涉及的责任部门众多,各部门都在各自涉及的领域进行调研工作。至于女性生理期的保障等问题,未来在制定新政策的过程中,会进行讨论。“有些省连更年期的保障都开始提了,更不用说生理期,自然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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