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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时间:2007-6-30 14:57:57 字体:    

一、基数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均必须进行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以下简称“基数申报”)。

二、基数申报的工作流程
    为了使基数申报工作高效、便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的工作程序;
    (一)一次告知,即参保单位第一次前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即可获悉与基数申报有关的全部信息。具体步骤如下:
    1、在服务大厅东北角的“基数申报登记室”领取《200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2、在服务大厅东北角的“基数申报登记室”预约基数申报的具体日期,领取预约卡;
    3、在服务大厅东北角的“基数申报登记室”下载本单位《缴费人员名单》(本步骤仅针对尚未使用“企业申报平台”软件的参保单位,这类单位需携带优盘,下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EXCEL电子版表格,采取临时性办法,进行基数申报。由于该办法局限性大,仅作为2008年度基数申报的过渡性措施。参保单位原来使用的“企业报盘”软件,可升级为“企业申报平台”软件。软件的升级工作由我处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地点在服务大厅西北角“企业申报平台办公室”)。
    (二)二次办结,即参保单位第二次前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即可办结基数申报审核事宜。具体办事步骤如下:
    1、在服务大厅1-8号窗口初审资料和报表;
    2、凭预约卡在服务大厅的“基数申报登记室”登记复审的次序号;
    3、按预约卡的次序在服务大厅的16-17号窗口复审资料和报表;
    4、在服务大厅的18-19号窗口留存资料和报表,同时上传本单位缴费人员信息(①尚未使用“企业申报平台”软件的参保单位,上传本单位的EXCEL电子版表格; ②已经使用了“企业申报平台”软件的参保单位, 在16-17号窗口复审后,首先要在服务大厅西北角的“企业申报平台办公室”上传基数申报数据,然后再到18-19号窗口进行“企业申报平台”申报信息审核)。

三、基数申报须填报的表格
    参保单位申报2008年缴费基数时,应根据本单位的相关资料认真填报纸质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汇总表》),编制电子版的《人员缴费基数表》(单位须进行备份,以下简称《基数表》),无需再填写纸质版的《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
    1、纸制版《汇总表》的填报说明
    ①“上年年末职工人数”栏,填写2007年12月31日在册的全部在职职工数;②“上年全年工资总额”栏,按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的规定填写实际发生的数额;
    ③“本年首月缴费人数”中的“首月”,对于往年已参保的单位是指元月,对本年新参保的单位是指第一次缴费的月份(以下相同);
    ④ “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为“上年实际工资总额”除以上年度工资发放月数(“本年首月单位基数”栏的数字≧“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的数字);
    ⑤“本年首月个人基数”栏,是首月所有应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包括没有在电子版《基数表》中反映的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后恢复缴费的人员),此栏数字务必准确。否则,将有可能使单位应缴数出现错误;
    ⑥“参保单位申报声明”栏,参保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全体职工告知本人缴费基数。在职工确认且无异议后,在此栏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打勾,然后盖章或签字。“公示”或“签字认可”工作由以下组织或个人监督实施,并须盖章、签字进行证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参保单位,由工会组织盖章;无工会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由监事会盖章(未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签字);既无工会组织又无监事会或监事的其他单位,须由三名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2、电子版《人员缴费基数表》的编制说明
    (该编制说明仅限于尚未使用“企业申报平台”软件的参保单位。使用EXCEL电子版表格进行基数申报,局限性大,无法实现参保单位将新增人员数据直接导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的功能,仅作为使用“企业申报平台”软件以前的过渡性措施。已经使用“企业申报平台”软件的参保单位,用软件进行基数申报的操作办法详见《企业申报平台操作手册》软件说明)
    ①参保单位通过编辑下载的电子版《缴费人员名单》,生成电子版《基数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统计依据详见本《办理须知》之六“基数申报相关政策摘录”中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
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239元,月平均缴费基数为1770元。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0%(5310元)的,以5310元作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60%(1062元)的,以1062元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以元为单位,结果保留到元的整数位;
    ②此电子版《基数表》仅反映首月应缴费的职工(包括次月至编制《基数表》之时因已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转出、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停止缴费的职工),且填写的职工只能为下载的《缴费人员名单》中已经列出的。参保单位不得将应在首月缴费,却尚未录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的新转入职工﹑新参保职工自行填入此电子表格。(新转入职工、新参保职工只有在履行了转入或新参保人员登记登记手续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才能接收到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信息。参保单位上报新转入职工﹑新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信息,可另通过纸质版的《西安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基数申报表》(一式两份)上报,也可再次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载列有新转入职工﹑新参保职工的电子版《缴费人员名单》,然后生成电子版《基数表》后再上传)。否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将无法接收参保单位《基数表》的所有信息。
    ③此电子版《基数表》只能出现首月应缴费的职工,对于电子版《缴费人员名单》所列出的不在首月缴费人员,参保单位应在编辑电子版《基数表》时,对这一类职工的所有信息进行整行删除,不得简单的将这类职工的缴费基数编辑为空或“0”。否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将无法接收《基数表》的所有信息。
    ④参保单位若在下载电子版的《缴费人员名单》中发现职工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有误,不得擅自编辑为正确的,只能在上传电子版《人员缴费基数表》时,暂时将错就错。待以后通过填报纸质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更正审核表》,履行有关手续变更。否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将无法接收参保单位《基数表》的所有信息。

四、 基数申报须携带的资料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帐页。参保单位要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1、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08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经济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性地提供反映职工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0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07年度《工资基金手册》、2007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08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等)。
    2、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07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07年度应付工资总账账簿。(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应付工资”等薪酬核算负债类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工资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对上年全部工资支出总额做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说明内容应包括: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3、非独立核算单位(如外地单位驻西安办事机构)须携带单位设立或成立的登记证,及上级部门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4、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须出具用工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说明;
    5、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独立参保,或者劳动关系和劳动报酬存在相互关联的不同参保单位单位,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一同前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基数。

五、 基数申报的时间安排
    1、2008年基数申报从2007年4月7日开始至7月31日前结束。对逾期不进行基数申报的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办有关业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有人员在2008年3月31日以前退休、转出,需办理相关手续的参保单位,可优先在2008年5月31日前申报;无上述情况的参保单位可适当推迟至2008年6月1日以后办理基数申报。

六、 基数申报的相关政策摘录
    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参保单位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八缴纳。
    2、《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3〕21号)规定:
    第二条? 缴费单位的缴费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收入之和。单位工资总额超过单位总人数与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积数的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第三条? 缴费单位要建立并实施缴费公示制度,每年要定期向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本单位全年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内容包括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接受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3、《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陕劳发〔1999〕6号)规定:
企业实际工资总额小于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
    4、《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⑴计时工资;⑵计件工资;⑶奖金;⑷津贴和补贴;⑸加班加点工资;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6、《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规定: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    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第十三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迟延缴纳的。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附:基数申报相关样表
    本《须知》和相关样表的电子版可以登录WWW.xa12333.com进行下载。

社保办理程序:
联系客户

沟通并提交资料
    1 营业执照(含副本)原件、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含副本)原件、复印件;
    3 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6 企业员工工资表;
    7 开户申请书 ;
    注:以上资料均须加盖公司公章。

开设账户

1、养老保险办理

    到碑林区养老经办中心提交资料,填报企业资料后开设社保账户,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然后到公司所在地的地税申报将养老保险在地税处登记激活。
    第一月的保险金由企业直接在银行缴纳;以后每月在养老经办中心申报后到地税缴纳。

    相关费用:申报表一套140元,保险费用按照实际人数缴纳。申报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2、医疗保险办理

    到碑林区养老经办中心提交资料,并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

    相关费用:医保手册,医保卡,相关政策资料等每人37元,企业需缴纳工本费用,资料费,表格费用123元;总计(37元 * 人数 +123元)??

3、失业保险办理

    到碑林区失业保险经办中心提交资料,并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核后即可办理,
提供服务三

保险缴纳比
    1.养老保险:最低工资标准可按照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办理
    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承担20% ,个人承担8% 。
    2.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标准可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办理
    缴纳比例为3.5%,其中单位承担2.5%,个人承担1%。
    3.医疗保险:最低工资标准可按照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办理
    缴纳比例为9%,其中单位承担7%,个人承担2%。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 医疗补助保险,方可享受大额医疗补助待遇。缴费标准为8元/人.月,其中单位承担80% ,个人承担20%。4.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补贴比例均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20%,单位缴纳比例不得低于个人缴纳比例,职工个人与单位补贴总缴纳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5%。
    5.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费率范围为0.5%--2.0%)确定。目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为0.5%。
    6.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西安市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上限下限

 

企业比例

个人比例

上限

下限

养老保险

20%

8%

5310

1062

医疗保险

7%

2%

5940

1188

失业保险

2.50%

1%

5940

1188

工伤保险

0.5%-3%
(视单位情况)

0%

5940

1188

生育保险

1%

0%

5940

1188

住房公积金

5%-20%

5%

5940

1188